案例:
2015年2月14日,高女士和朋友在光泽县一家餐馆吃饭,几口啤酒下肚后,高女士感觉味道有点不对劲,查看后发现,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7日,距6个月的保质期,差4天就过期了。
高女士当即叫来餐馆老板要求给个解释,不料餐馆老板竟称啤酒是刚从批发商那里进的货,与自己无关,而且目前还没过期,因此拒绝承担责任。见到老板耍赖,高女士一气之下打电话到南平市光泽县市场监管局投诉。
结果:
经查,高女士的投诉情况属实。执法人员认为,虽然餐馆提供临近保质期的啤酒未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,但是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,餐馆老板在向高女士提供临近保质期啤酒时应当尽明示或告知义务,不应隐瞒、误导。经调解,餐馆老板向高女士致歉,并主动免收就餐费用1160元,高女士对此表示满意。在执法人员指导下,该餐馆对其未售出的临近保质期啤酒设置了明示标识。
因此,商家在售卖商品时,应该注意告知消费者生产日期,询问消费者的购买意见,而非不闻不问亦或故意隐瞒。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也应自己注意查看商品信息,防止买到快过期的商品而不自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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